N晚报记者 戴瑞雪
通 讯 员 海 萱
本报讯 一顿“把酒言欢”后,海宁一男子明知朋友没有驾驶证,还“仗义”将车辆借给其驾驶,发生事故后企图通过“顶包”骗取保险赔偿,结果害人害己。近日,海宁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危险驾驶案件。
不久前,王某与几个朋友聚餐,酒足饭饱后驾车送同行的赵某回家。一路上两人相谈甚欢,没想到快到家时,赵某突发奇想,想要“练练车”。“我就开一小会儿,你坐在边上看着就行,肯定没事的!”赵某说。
借还是不借?借了,担心出问题;不借,又难以拒绝这份情面。最终,王某心存侥幸,在明知对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将车辆交由赵某驾驶,自己则坐上了副驾驶,还担任起了临时教练的角色。
危险操作很快就酿成了恶果,赵某因驾驶技术生疏,车辆在行驶没多远后,就撞向了路边的围墙,车头损毁十分严重。“怎么办?车头撞成这样,修理要多少钱?我赔不起啊!”面对突发事故,赵某当场吓得哭起来。
看着手足无措的赵某,王某心生一计,“如果报警说是自己开车造成的事故,修理车辆的费用就可以找保险报销了。”想到这里,王某立即掏出手机报警。
谎言再多也无法掩盖事实真相。在处警过程中,交警发现了蹊跷——自称驾驶员的王某身上有明显酒气。随后,交警对王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王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此时,知道自己醉驾的王某终于慌了神,立即改口称是赵某开的车。虽然出事故时开车的不是王某,但通过沿线监控调取,王某此前存在酒驾送赵某回家的行为依然没有逃过法律的惩罚。
最终,海宁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1个月10日,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赵某也因无证驾驶被交警部门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1700元的处罚。
法官提醒:作为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出借车辆时需谨慎,一方面要确保自己的车辆安全无缺陷,另一方面出借车辆时要谨慎审查借用人是否具备相应驾驶资格、是否存在饮酒后驾车等情况,避免出现因出借车辆不当而发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