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热线新闻

前夫担保巨额债务前妻被诉“连坐” 法院: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N晚报记者 韩瑜超

  通 讯 员 李 强

  “这笔债跟我没关系,凭什么要我还?”离婚时财产债务早已分割清楚,前夫以个人名义为公司签下的一份担保协议,却让李女士在离婚后无辜“背锅”——被债权人告上法庭,要求为近300万元的担保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究竟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非举债的配偶一方,到底有没有义务替对方还债?近日,嘉兴南湖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公司担保引发的纠纷案件。

  

  公司转账“乌龙”引发纠纷

  这起案件的起因,源于两家商业公司之间的一场“乌龙”。

  2019年,A公司因账户出现异常,误将一笔巨款转至B公司。发现失误后,A公司多次与B公司沟通,要求返还错转款项,但均未果。无奈之下,汇款方提起了诉讼。为了尽快化解纠纷,各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根据协议,B公司承诺分期还款,其法定代表人赵某则以个人名义,在3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然而,B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赵某仅支付了10.5万元后,便再无下文。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B公司归还A公司不当得利款及违约金,同时判定赵某在289.5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生效后,A公司发现赵某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遂将目光投向了赵某的前妻李女士。

  A公司主张,赵某提供担保的行为发生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且赵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经营收益用于家庭生活,该担保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A公司据此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此,李女士在法庭上辩称,自己从未参与B公司经营管理,对赵某的担保行为毫不知情,也从未在《和解协议》上签字。她认为,这笔债务是赵某的个人商事行为,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

  

  法院: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李女士与赵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南湖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债务性质来看,案涉债务的主债务人是B公司,赵某是以个人名义为公司提供担保。这明显超出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负债的范畴,属于典型的商事担保行为,而非家庭消费。

  从举证责任来看,债权人主张赵某经营公司的收益用于家庭,因此担保债务也应“连坐”。但法院指出,这需要债权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特定担保债务所获收益,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本案中,债权人未能就此举证,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李女士既未在《和解协议》上共同签字,也无证据表明她事后对此进行了追认,且该公司也非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最终,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李女士无需对赵某的担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有话说】

  《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需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既保护合法债权,也坚决防止无辜配偶“被负债”。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对非举债配偶而言,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配偶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消费的大额举债或担保保持谨慎。“共债共签”是最稳妥的避险方式,能避免事后陷入“自证清白”的困境。

  对债权人而言,开展大额借贷或接受担保时,若希望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务必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切勿想当然认为婚姻期内的债务就是共同债务。对举债方而言,需厘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的界限,避免公私混同,防止将家庭卷入公司债务深渊。

2026-04-06 5 5 南湖晚报 content_283287.html 1 3 前夫担保巨额债务前妻被诉“连坐” 法院: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