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晚报记者 王 一 通讯员 海 萱
本报讯 实为赌债,却被包装成有借条、有银行转账记录的看似“完美”的民间借贷。近日,一场精心谋划的虚假诉讼在海宁法院上演。“策划者”张某(化名)妄图将非法赌债包装成合法民间借贷,最终被海宁法院罚款5万元。
李某曾因赌博需要向张某借款18万元。张某知道赌债不受法律保护,为了把这笔赌资转化为合法债务,他心生一计:先向马某的银行卡转账,再由马某转给李某,以此制造借款流水。待李某向马某出具借条后,马某又与张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18万元债权转让给张某。随后,张某拿着借条、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李某归还借款18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李某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张某坚称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法院经审查发现,张某曾在赌场进行“出码”“洗码”等违法活动,向赌博人员提供赌资,并因此受到法律处罚,而李某的借款正发生于张某在赌场从事违法活动期间。承办法官就借款经过、资金来源、借款原因、款项交付等事实对张某进行一系列发问。在环环相扣的一问一答中,张某逐渐露出马脚,对案件事实难以自圆其说。
法院认为,张某明知案件事实真相,在民事诉讼中故意隐瞒相关事实,在庭审中向法庭作虚假陈述,其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法庭、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属于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最终,海宁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对其罚款5万元。
法律尊严不容践踏,法律底线不容触碰。当事人参与诉讼时,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案情并提交真实证据。虚假诉讼行为不仅扰乱社会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更是对社会诚信的践踏,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一直保持零容忍和高压打击态势,任何试图通过虚构金额、编造事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司法惩戒措施,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凭空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则可能因构成虚假诉讼罪中“无中生有型”行为而被判刑。
法官表示,本案中,张某将18万元资金往来“包装”成民间借贷,属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应通过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予以惩戒。此外,张某向李某出借资金用于赌博活动,已明显触碰法律红线,由此形成的借贷关系不具备法律效力,法律不仅不保护基于此产生的“债权”,更对此类行为予以否定和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