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
在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一些看似“常规操作”的做法,实则已触碰法律红线,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为帮助企业和公众准确识别高风险行为,嘉兴市应急管理局将推出“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系列,逐期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通过真实执法案例,深入剖析各类典型隐患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与防范要点。
本期将聚焦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案例回放:
干式除尘系统没有抑制爆炸措施
近期,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深入嘉兴某医疗器材公司实施执法检查,现场核查喷塑生产线安全状况。该生产线主要将塑料粉末喷涂于零件表面,所用塑料粉末中树脂成分达到60%。生产过程中,配套的干式除尘系统通过风机将粉尘抽到集尘箱内,废气经过活性炭吸附后排出。经检查确认,该干式除尘系统没有安装隔爆、泄爆、抑爆等任一种抑制爆炸的措施。
由于该塑料粉末内树脂粉占比高达60%,且树脂粉为典型可燃性粉尘,执法人员当场调取该塑料粉末的可爆性判定检测报告核查资料,检测结论显示,在试验条件下,该样品的粉尘云状态“可爆”,明确属于可燃性粉尘。
隐患定性:
触碰重大隐患“红线”
执法人员当即指出,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1)干式除尘系统除尘器箱体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2)干式除尘系统仅采用观察窗、清扫孔、检修孔作为泄爆措施。
(3)干式除尘系统采取气体惰化措施时,未采取氧含量在线监测报警措施。
(4)干式除尘系统采取抑爆措施时,抑爆装置所使用的抑爆剂不适用于所处理的粉尘。
执法亮剑:
立即停用,依法处罚
面对这项重大事故隐患,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即责令企业暂停使用喷塑间除尘系统,并限期整改。
后续处理: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医疗器材公司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