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热线新闻

包工头联系不上,劳务报酬该向谁结算?

老娘舅析理说法圆满解决纠纷

  N晚报记者 王卫国

  通 讯 员 郭京京

  几个月前,张某将南湖区某包装(嘉兴)有限公司房屋建造装修工程发包给吴某某,吴某某雇用了汤某某工程队(泥工、小工、混凝土工、挖机工等共13人),眼看工程已完工,但包括汤某某在内的13名工人的劳务报酬24300元未得到结算,原因是汤某某等多次联系吴某某无果,于是寻求南湖区大桥镇司法所老娘舅朱玉根帮忙协调。

  发包行为有“瑕疵”

  结算事项有出入

  调解一开始,汤某某等情绪激动,一定要发包方张某立即支付他们的劳务报酬。而张某称其把房屋装修的工程分包给吴某某,由吴某某负责支付工人劳务报酬。况且装修工程验收完毕时,张某已将装修结算款包含工人的劳务报酬一并支付给了吴某某,工人不应该找他结算。老娘舅朱玉根听完各方当事人陈述后,先安抚汤某某等人的情绪,因汤某某工程队人员较多,场面混乱,老娘舅决定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分开详细核实情况。

  老娘舅首先询问张某,在发包工程时是否审核吴某某建造房屋工程的资质,张某称因熟人介绍,其并未查验吴某某的资质。接着老娘舅又让张某提供已结清劳务报酬的证据,但张某只有支付给吴某某的购置材料费发票,无法提供已付工人劳务报酬的证据。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老娘舅积极应对,对张某耐心劝导,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另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以解决问题为目的

  妥善化解纠纷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张某未审核吴某某是否具有建造房屋工程的资质,就将工程分包给吴某某,张某具有过错。

  张某作为总承包方,对吴某某支付工资情况负有监督义务,吴某某作为分包单位拖欠工资,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张某有责任先行清偿,随后可依法向吴某某进行追偿。张某在老娘舅细致耐心的法理分析后,也意识到提供的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该劳务报酬已与吴某某结算清楚,张某最终认可其有代付工人劳务报酬的义务,但张某考虑到多方原因,主张劳务报酬总金额方面让老娘舅帮助协商,先代付2万元。

  老娘舅又继续与汤某某等在内的13名工人沟通,把张某应代付劳务报酬的事由向工人们阐述,但因中间人包工头吴某某至今无法联系,工人劳务报酬的账务无法准确核对,在老娘舅的耐心协调下,最终汤某某等人认可了张某提出的劳务报酬结算金额。

  至此,这起劳务报酬结算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汤某某等13名工人对老娘舅的调解给予了充分认可和感谢。

  老娘舅有话说

  对于工程项目分包和拖欠工程款等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之间形成了很长的“债务链”,本案中,老娘舅本着“自愿、合法、公正、平等”原则,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意愿,找出化解矛盾纠纷的突破点,通过查找相关法律条款,提出了合理调解方案,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

2024-10-22 老娘舅析理说法圆满解决纠纷 5 5 南湖晚报 content_224081.html 1 3 包工头联系不上,劳务报酬该向谁结算?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