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晚报记者 王卫国 通讯员 沈月清
去年10月26日,老家江苏常州的何某看中了南湖区新丰镇一处辅助用房,与房东戴某初步洽谈了承租事宜。戴某告知,等40平方米鸡舍清理完毕后就可以出租给何某。当时双方未商定具体租金。
今年3月14日,戴某电话通知何某房屋已整理完毕,邀约其尽快赶来协商。3月15日,何某夫妇赶到新丰,双方口头约定年租金18000元,何某当场微信转账1000元给戴某,未注明款项性质。正因未备注款项性质,双方后续就“定金”还是“订金”引发了激烈争执。
3月23日,何某找戴某协商具体承租事宜,戴某提出要加租。何某思虑再三,提出年租金提高至25000元,并承诺次年续租可提至30000元;但戴某坚持眼下就以30000元计,否则免谈。至此双方协商破裂,矛盾进一步激化。
厘清纠纷争议焦点
3月24日上午,情绪激动的何某前往新丰镇矛盾调解中心恳请调解,并表示如解决不好,冲突肯定会升级。听了何某的陈述,老娘舅当即表示,矛调中心一定会一视同仁,公正公平依法处置,并第一时间联系戴某到场参与调解。
经过全面核实,老娘舅理出了纠纷争议的焦点:一是何某微信转账1000元未备注款项性质,双方对该笔款项性质认定不同,何某主张为“定金”,戴某主张为“订金”。二是戴某在双方已口头约定年租金18000元后,单方面大幅提高租金,导致租赁无法达成,是否构成违约;何某主张退还1000元定金,并赔偿违约金及江苏常州往返嘉兴新丰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合理损失,戴某是否应承担。
依法调解顺利化解
老娘舅秉持快速稳控、释法明理、情理兼顾原则,分步骤开展调解工作。
稳控情绪,防范风险。首先安抚何某的过激情绪,引导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同步向戴某讲明纠纷激化的安全隐患与法律责任,促使双方理性沟通。
释法析理,厘清定性。围绕“定金”与“订金”的法律区别重点释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和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定金为法定债权担保,适用定金罚则,给付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收受方违约应双倍返还;订金仅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效力,合同无法履行应全额返还。结合双方已达成租赁合意、何某交付款项以担保订约的客观事实,认定案涉1000元为定金,戴某随意提高租金导致租赁无法达成,构成违约。
多轮协商,平衡诉求。采用“背靠背+面对面”方式,历经4个回合、3个多小时耐心疏导,向戴某讲明违约后果与诚信原则,向何某解释损失赔偿的合理性边界,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
固化协议,当场履行。指导双方签订书面人民调解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确保纠纷一次性化解。双方一致确认何某支付的1000元为定金,戴某违约导致租赁未能达成,同意向何某双倍返还定金2000元;戴某一次性赔偿何某交通费、住宿费等合理损失,双方租赁合意解除,互不追究其他责任;双方承诺不再因此事发生争执或极端行为,纠纷圆满化解。
老娘舅有话说
交易留痕至关重要:民间交易中,转账、收款务必明确备注款项性质(定金、订金、租金、预付款等),避免因一字之差引发纠纷;
口头约定亦有约束力:房屋租赁等民事交易,口头达成的合意具备法律约束力,一方无故反悔、单方变更条件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人民调解高效便民:基层矛盾调解中心立足前端,能快速处置纠纷,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防范极端事件发生,实现法理情统一。
理性维权是底线:遇到民事纠纷应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切勿采取极端方式,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