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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元维修费,谁买单?

“机动车统筹”不等于机动车保险,法院这样判

  

  N晚报记者 王 一 通讯员 沈羽石

  

  本报讯 日常出行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是肇事方还是受损方,首先想到的就是“走保险”。通常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会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此分散风险、保障自身权益。但部分车主因未弄清统筹和保险的区别,签订统筹服务合同后,发生事故按保险索赔却无法获赔。近日,海宁法院审结一起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为广大车主敲响警钟。

  2024年,市民朱某经人介绍向河北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交通安全统筹服务,双方签订统筹合同,约定统筹期间,朱某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该公司负责赔偿。2025年2月,朱某驾驶车辆与何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何某为维修车辆花费7000元,因向朱某索赔无果,便向自己投保了车损险的某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后,与何某签署了《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因与朱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于是将朱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车辆维修费用。

  案件审理中,朱某辩称车辆已投保交强险与“商业险”,交强险已在限额内赔付,剩余损失应由“商业险”承担。承办法官核查发现,朱某所称“商业险”实为机动车安全统筹合同,签约公司并非持牌保险公司,不具备保险业务经营资质,案涉合同为普通商事合同,并非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条明确: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本案统筹公司不适用保险理赔相关规定,并非赔偿义务主体。庭审中,法官向朱某释明统筹与保险的法律差异、责任认定与赔偿标准,告知其可事后依据统筹合同向该公司另行主张权利。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朱某支付了全部车辆维修费。

  法官提醒,“机动车统筹”最初是交通运输企业内部车辆风险互助行为,通过成员缴费形成资金池分摊损失。当前市场上部分“机动车统筹”已偏离初衷,以“和保险一样”“价低保障全”等话术诱导消费者。这类机构无保险业务许可证,资金池不稳定、抗风险能力弱,易因集中理赔出现资金链断裂,事故后常以“非保险合同”等理由拒赔或拖延赔付。车主往往需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再维权,显著增加诉讼成本与理赔不能风险。

  广大车主需要注意,“机动车统筹”不等于机动车保险,选购车险务必认准持牌正规机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用合法合规的保险为出行保驾护航,避免事故发生后无法正常理赔,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026-03-26 “机动车统筹”不等于机动车保险,法院这样判 5 5 南湖晚报 content_282081.html 1 3 7000元维修费,谁买单?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