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曝光
□市应急管理局
在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一些看似“常规操作”的做法,实则已触碰法律红线,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为帮助企业和公众准确识别高风险行为,嘉兴市应急管理局将推出“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系列,逐期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通过真实执法案例,深入剖析各类典型隐患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与防范要点。
本期将聚焦工贸企业通用类重大隐患: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现场查出核心问题
近日,嘉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兴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作为厂房出租方,存在严重的安全管理缺失。
“只收租、不管理”:该公司将厂房分别出租给三家从事服装加工业务的企业,除签订租赁合同外,未与其中任何一家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零检查、零协调”:执法人员调阅该公司近一年的安全管理台账,未发现任何对承租单位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对于承租单位内部存在的疏散通道堵塞、危化品随意存放等问题,该公司完全不知情,更未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协调或督促整改。
“责任甩锅”心态:面对询问,公司负责人称,“厂房都租出去了,安全自然是他们自己的事。”这种典型的“以包代管、一包了之”思想,暴露出其对法定安全主体责任的严重漠视。
法律依据与隐患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将工贸企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列为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则对该重大事故隐患的三种判定情形进行了细化:一、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三、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
本案中,该公司既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也从未开展安全检查,完全符合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隐患背后是系统性失守
此次嘉兴某纺织有限公司被发现的问题绝非个例,其根源在于法律意识淡薄、管理制度缺失、日常监管缺位。目前,该公司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被立案调查,并责令立即整改。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嘉兴市应急管理局在日常检查中还发现,部分企业将某一生产工艺环节外包给第三方单位,但相关作业仍在本企业生产区域内开展。这种特殊的“厂中厂”模式极易造成管理真空,发包方误以为“活已包出、责已转移”,既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也未对承包方作业实施统一协调和定期检查,殊不知此类情形同样适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全责任依然牢牢系于发包企业自身。
应急提醒
所有涉及厂房、项目发包、出租业务的工贸企业请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签协议:务必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职责;
2.必须勤检查: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对承租单位的作业现场、设备设施、人员资质等进行常态化检查;
3.必须强协调: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督促承租单位整改,并跟踪验证,形成闭环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