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晚报记者 王 一 通讯员 海 萱
本报讯 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会向好友吐槽日常遇到的糟心事或对他人不满。但若不小心被当事人得知,且认为损害了其名誉并诉至法院,法院会如何认定?近日,海宁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租客私下吐槽房东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
赵某长期从事房屋出租工作,王某曾向赵某租赁房屋。租赁到期后,两人在结算押金时出现矛盾:因出租期间赵某额外为王某配过门禁卡,便在返还的押金中扣除了新办门禁卡的费用。王某对此感到十分生气,随后在微信上向两位同事告知了此事,并表示“赵某不靠谱,别租他的房子”。赵某得知后,认为王某恶意贬损其声誉,导致自己在租客圈中形象受损、潜在客源流失,便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赔礼道歉。
海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名誉权侵权的构成应以行为人主观具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并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为要件。从言论内容及传播方式来看,王某仅在私人场合、向特定朋友个别表达自身租赁经历的主观感受与建议,言辞尚未达到诽谤等严重程度,也未在公共平台或面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言论的影响范围特定且有限,未造成社会公众对赵某社会评价的实质降低。故王某的行为不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名誉权依法受保护,但权利的边界因主体身份和具体情境而有所不同。对于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而言,其声誉更多建立在服务质量与市场口碑之上,而非依赖压制消费者评价。
消费者基于真实消费经历,对商品或服务本身所作的评价,属于自身消费感受的表达,只要不超出事实陈述和合理评价的范畴,一般不构成名誉侵权。经营者应理性看待消费者评价,避免动辄以“名誉受损”为由压制正当批评。
法律保护公民正当的评价权利,但若消费者滥用评价权利,任意扩大评价范围,超出原买卖关系或服务关系涉及的范畴,无限度地上纲上线,甚至借机对经营者或不相关的他人人格进行侮辱、诽谤乃至打击报复,则会构成侵权。此案也提醒广大市民:日常生活中的私人吐槽应把握分寸,坚守客观真实原则;而经营者面对消费者的合理不满,应秉持包容态度妥善化解矛盾,共同维护健康的民事交往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