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晚报记者 韩瑜超
通 讯 员 于 洋
试用期不缴社保、不签劳动合同,国庆加班不给加班费……遇到这样“坑爹”的老板,劳动者维权时却发现工作的商行已悄悄注销,难道只能自认倒霉?近日,南湖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个体工商户注销了,经营者个人照样要“买单”。
入职三个月被劝退
维权时发现商行“没了”
去年7月,许某(化名)在某招聘平台上看到宏达商行正在招聘新媒体运营人员,便与经营者杨某取得联系。宏达商行是杨某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建筑材料销售等。杨某邀请许某入职时明确告知:“试用期两个月,第三个月转正后开始缴纳社保。”
然而,到了2025年10月,杨某突然以“不融入团队,影响工作氛围”为由,希望许某主动离职。当月底,许某办理了离职手续。可回头一算账,许某发现问题不少:商行既没给他缴纳社保,也没与他签书面劳动合同,国庆假期的加班工资也没结算。他随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可让他没想到的是,宏达商行竟于2025年11月底完成了注销登记。商行没了,老板就能“金蝉脱壳”吗?许某不服气,将商行经营者杨某告上了法庭。
劳动关系成立
老板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杨某辩称,宏达商行是个体工商户,从未雇佣过许某,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存在劳动关系,许某的各项诉请也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审理后则认为,许某根据招聘信息入职后,工作、考勤等均接受宏达商行管理,并完成商行交办的工作,宏达商行也按月向许某支付工资、提成等劳动报酬。双方存在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因此依法构成劳动关系。
既然劳动关系成立,那该赔的一分也不能少。法院认定:自许某入职起,宏达商行超过一个月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2025年8月至10月的二倍工资差额。此外,许某在国庆假期里加班,宏达商行应支付10月1日至3日的三倍工资。鉴于每月工资已正常发放,法院对剩余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予以支持。
商行注销了,这笔钱谁来付?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宏达商行已注销,其经营者杨某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杨某支付许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000元,以及国庆假期3天的加班工资900余元。
【法官有话说】
个体工商户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即便办理了注销登记,也无法免除用工责任。企图通过注销逃避缴纳社保、支付工资等法定义务,既违背诚信原则,也于法无据,还会损害自身信用。诚信合法经营,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才是正道。
同时提醒劳动者:如遇权益受损,即使个体工商户已经注销,也可以向经营者个人追责,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留好工资条、考勤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关键时刻就是维权的“护身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