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
在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一些看似“常规操作”的做法,实则已触碰法律红线,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为帮助企业和公众准确识别高风险行为,嘉兴市应急管理局将推出“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系列,逐期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通过真实执法案例,深入剖析各类典型隐患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与防范要点。
本期将聚焦机械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案例回放:密闭喷漆间违规使用非水性漆
2026年4月17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海宁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在其涂装作业区域一处看似常规的调漆间内,发现暗藏着的安全风险。当执法人员推开调漆间门后,浓烈刺鼻的芳香烃气味扑面而来,现场堆放着不少规格标注为“环氧涂料”“环氧树脂稀释剂”的化学品,为精准甄别其物理危险性,执法人员当场查看了上述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技术说明书,显示其主要成分为环氧树脂、二甲苯、苯乙烯等,可挥发物含量20%~30%,具备易燃性、爆炸性。
隐患定性:触碰重大隐患“红线”
执法人员当即指出,这是典型的非水性漆,在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未设置通风设施,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 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1)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
(2)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通风设施。
(3)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的通风换气次数小于15次/小时。
注:“换气次数”是指单位时间内室内空气的更换次数,即通风量与房间容积的比值。
执法亮剑:立即停用,依法处罚
面对这项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执法文书,责令该企业暂时停止使用调漆间,并立案调查。
后续处理:5月22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