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晚报记者 韩瑜超
通 讯 员 吴宇哲
本报讯 “我以为扔个烟头是小事一桩,没想到这么危险,还违法了。”面对民警和视频铁证,张某某后悔莫及。近日,南湖区一男子因高空抛物被依法予以治安处罚,这也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生效以来,南湖区首例因高空抛物被治安处罚的案件。
事情发生在前几天的一个傍晚。市民王先生像往常一样将车停放在楼下,当他返回取车时,眼前的一幕让他心头一紧——爱车引擎盖上和周围地面上散落着多枚尚未熄灭的烟头,还在冒着缕缕青烟。
王先生正心疼不已时,又有一枚烟头忽然从天而降,不偏不倚落在他脚边。他抬头望向楼上,顿时明白过来——有人在高空抛物。他判断对方应该还会继续往下扔,便强压怒火,冷静地掏出手机打开录制功能,对准楼上,等待拍下证据。
果然,没过多久,一枚闪着火星的烟头再次从五楼一户窗口抛出,在空中划出一道弧线后落在地上,整个过程被王先生的镜头完整记录下来。证据固定后,王先生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我也不想找他麻烦,但万一扔下的烟头掉到人身上或者引起火灾可是大事。”王先生在电话中表示,希望当事人不要再做这样的危险行为。
新兴派出所民警接到指令后迅速赶到现场,经核实确认王先生拍摄的视频真实有效。通过研判,民警很快锁定了五楼住户张某某,并上门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面对民警的询问和视频铁证,张某某承认了扔烟头的事实,并主动交代此前已有两次类似的高空抛物行为。
警方提醒,高空抛物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新法生效以前,此类行为若无实际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往往难以追究刑事责任,也缺乏专门的行政规制条款。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高空抛物不再是“没砸到人就没事”的小事,而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警方呼吁广大市民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一旦发现有人高空抛物,请及时报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