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晚报记者 王卫国
通 讯 员 李 林 钱亚英
近日,南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运输合同纠纷,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理想效果,用温情调解为辖区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合同义务完成尾款被拖欠
2024年12月中旬至2025年1月初,张某与嘉兴某物流有限公司(下称物流公司)就货物托运事宜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物流公司承担张某的货物运输业务,运输路线为嘉兴至新疆某市,双方确认此次运输产生运费共计17062元。协议达成后,物流公司严格按照约定,全程妥善履行货物托运义务,按时将货物安全送达指定地点,全面完成了自身合同义务。
然而,货物送达后,张某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全部运费。经物流公司多次催告,张某于2025年5月支付运费10000元,剩余7062元运费始终未予支付。此后,物流公司持续向张某催要剩余运费,但张某始终拖延推诿,双方矛盾逐渐升级。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物流公司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支付剩余运费706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062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后经南湖区人民法院诉前引导,双方当事人同意将此案移交南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
释法明理达成和解协议
调委会受理案件后,迅速指派经验丰富的老娘舅负责此案调解工作。老娘舅首先认真梳理案件事实,仔细核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运输记录、微信转账凭证、催款聊天记录等,明确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
为确保调解工作公平、公正、高效推进,老娘舅第一时间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对接,耐心倾听双方的诉求和意见。在与物流公司沟通时,老娘舅充分理解其作为承运方,履行合同义务后却未能足额收取运费的困扰,同时向其说明诉前调解的优势,以及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合作关系(若有后续合作可能)的意义;在与张某沟通时,老娘舅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其明确物流公司已依约履行全部运输义务,支付剩余运费是其应尽的合同义务,拖延付款不仅会加剧双方矛盾,若进入诉讼程序,还需承担额外的诉讼成本和逾期付款的法律责任。
调解过程中,老娘舅始终坚持“法理相融、情理兼顾”原则,一方面向双方当事人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运输合同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物流公司考虑到张某经营陷入困境,可能存在暂时付款困难,自愿放弃逾期付款利息等其他诉求;张某也认识到自身拖延付款的不当之处,同意尽快支付剩余运费。
经过老娘舅的耐心疏导、释法明理和多方协调,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逐渐缓和,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向,自愿签署调解协议,张某在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支付,双方就达成的协议书向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确保协议的法律效力,保障双方权益得以顺利实现,此次纠纷得以圆满化解,从调委会受理案件到双方达成协议,仅用了4个工作日。
老娘舅有话说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运输合同纠纷,系法院诉前引调成功化解的案例,充分彰显了诉前调解在化解民事纠纷中的独特优势,也体现了调委会在多元解纷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对同类运输合同纠纷的调解具有一定参考意义和示范价值。
从案件特点来看,本案争议标的不大、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属于典型的“小纠纷、大困扰”类案件。对于物流公司而言,剩余运费虽不多,但系其合法劳动所得,多次催要无果既影响企业资金周转,也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对于张某而言,拖延付款不仅可能面临诉讼风险,还会损害自身信用。此类纠纷若进入诉讼程序,不仅会增加双方当事人的时间、经济成本,也会占用有限的司法资源,而诉前调解则有效破解了这一难题。
从调解思路来看,老娘舅坚持“法理与情理相结合”,既严格依据《民法典》中关于运输合同的相关规定,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让当事人明白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时又充分考虑双方注重协议的履行保障,引导双方申请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有效打消了双方当事人的顾虑,确保协议能够顺利履行,从根本上化解纠纷,避免矛盾反弹。
